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环境地质调查院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省煤田地质局环境地质调查院相关信息,提高院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机构概况、领导信息、机构设置等。

  2.决策公开

  主要包括:重大决策预公开、会议公开、内部政策文件及解读、行业政策等。

  3.执行和结果公开

  主要包括:落实全省重要部署、全局和全院重点任务方面信息,督查和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主要包括:财务预决算、“三公”经费、重点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等信息。

  5.服务公开

  主要包括:地质矿产勘查、测绘地理信息、生态修复、应急救援、科技人才、地学科普等公益性地勘单位所提供的业务服务工作。

  6.其他

  主要包括:《条例》规定的其他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环境地质调查院门户网站:http://www.hebhdy.cn/

  2.在行政办公室设置政务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自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院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一般不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务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务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我院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行政办公室,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河北石家庄桥西区苑东街7号。

  3.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环境地质调查院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邮箱地址:hebhdy@hebmt.gov.cn)。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应当填写《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环境地质调查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行政办公室或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我院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务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我院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务信息的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我院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我院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河北省煤田地质局环境地质调查院行政办公室。

  地址:河北石家庄桥西区苑东街7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11-89165626

  传真:0311-89165626

  电子信箱:hebhdy@hebmt.gov.cn

  邮政编码:050000

  五、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院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我院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我院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投诉、举报。